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家救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家救字第20號聲請人甲○○代理人 高秀枝 律師相對人乙○○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乙○○間請求確認婚姻無效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62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婚姻無效事件申請法律扶助,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基隆分會准予法律扶助,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爰提起本件聲請訴訟救助等情,業據提出上開分會審查表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聲請人93、94年所得稅申報及財產資料結果,確未查得任何薪資所得及財產,有卷附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可參,足認其確無資力支付訴訟費用,且依其所訴事實,非顯無勝訴之望,其聲請訴訟救助,於法核無不合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8月10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李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5年8月14日
書記官黃錫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