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037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037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0377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林首旗 債務人 張雅雯 債務人 陳秋絨 債務人 黃健智
一、債務人張雅雯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壹萬零貳佰壹拾壹元及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如對債務人張雅雯之財產強制執行無結果時,由債務人陳秋絨負清償債務之責。
二、債務人張雅雯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肆萬伍仟捌佰參拾伍元及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如對債務人張雅雯之財產強制執行無結果時,由債務人黃健智負清償債務之責。
三、債務人張雅雯應向債權人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對債務人張雅雯之財產強制執行無結果時,由債務人陳秋絨、黃健智負清償債務之責。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10377號││(自違約金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下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下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每月為一期))│├──┬────────────┬───────────┬───────────┬───────────┤│編│本金金額│利息起算日│年利率│違約金起算日││號│(新臺幣)│(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001│210,211元│108年7月25日│9.2%│108年8月26日│├──┼────────────┼───────────┼───────────┼───────────┤│002│245,835元│108年8月13日│9.35%│108年9月14日│└──┴────────────┴───────────┴───────────┴───────────┘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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