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司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選派檢查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字第27號聲請人 高薛莉榛
高仙蕙
高千淳
高偉超 高雅柔 高偉勝 共同代理人 龍毓梅 律師聲請人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定明文。又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非訟事件法第14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12日以112年度補字第477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元,此裁定已於112年4月17日送達聲請人之共同代理人等情,有該裁定、送達證書、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稽(本院卷第45頁、第49頁至59頁)。惟聲請人迄今未補正,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5月16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王婉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2年5月16日
書記官許宸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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