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司聲繼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繼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聲繼字第34號聲請人 何運招 代理人 蕭宏昌 相對人即被繼承人 何德煥 (亡)上列聲請人聲請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文到後二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於聲請狀簽名。
二、聲請人之身分證明文件。(上列文件如於大陸地區作成者,應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證明之)。
中華民國104年9月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