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9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9159號債權人 游麗雪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一博有限公司、 郭源一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系爭支票之退票理由單,利息並應從提示日即退票日起算。
二、提出更正後之附表。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4年9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9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9159號債權人 游麗雪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一博有限公司、 郭源一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系爭支票之退票理由單,利息並應從提示日即退票日起算。
二、提出更正後之附表。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4年9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