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158號原告 張武雄 訴訟代理人 翁瑞麟 律師
莊劍郎 律師被告 柯淑順 訴訟代理人 蔡恭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8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爰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9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孫健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9月1日
書記官楊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