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8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8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816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13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拘役捌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
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查受刑人甲○○因竊盜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
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11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徐蘭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川億中華民國97年7月11日附表:
┌───────┬─────────┬─────────┐│編號│一│二│├───────┼─────────┼─────────┤│罪名│竊盜罪│竊盜罪│├───────┼─────────┼─────────┤│宣告刑│拘役肆拾日,如易科│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元折算壹日│├───────┼─────────┼─────────┤│犯罪日期(民國│96年11月10日│97年1月9日││)│││├──┬────┼─────────┼─────────┤│偵查│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機關││察署│察署││及案├────┼─────────┼─────────┤│號│案號│97年度偵字第1613號│97年度偵字第3432號│├──┼────┼─────────┼─────────┤│最│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7年度簡字第1023號│97年度簡字第1024號││實││(聲請書附表漏載簡│││審││字,應予補充)│││├────┼─────────┼─────────┤││判決日期│97年4月30日│97年2月25日│├──┼────┼─────────┼─────────┤│確│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7年度簡字第1023號│97年度簡字第1024號││決├────┼─────────┼─────────┤││確定日期│97年6月9日│97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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