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210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21007號債權人 張承澤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張湘岳 即 張家雄 之繼承人、 張南萍 即張家雄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再支付命令之送達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第510條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以被繼承人張家雄屆期未清償借款,且已於民國112年6月19日死亡為由,聲請對其繼承人即債務人張湘岳、張南萍發支付命令,惟查,債務人張湘岳現籍設臺中○○○○○○○○○,顯屬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依同法第509條規定規定,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另債務人張南萍住居於高雄市左營區,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7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祥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