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2年度板小字第4531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板小字第4531號

原告曾 慶宜

被告 楊渝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112年度審附民字第1198號),經刑事庭裁定移送審理,於民國113年1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本件無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參萬元為原告預

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兩造為網路遊戲「新劍俠世界3」之玩家,亦為社群網站臉書「新劍俠世界3玩家交流群」之社團成員。原告於民國000年0月間,在「新劍俠世界3玩家交流群」社團張貼欲出售該網路遊戲中排行榜第1之帳號,原告瀏覽該貼文後,詢問被告是否為排行榜第1帳號之玩家,此舉引起被告不滿,因而與原告在上開社團公開留言處以文字留言爭論,其他社團成員見狀,亦加入了爭論,其中暱稱為「 流籐彥 」之社團成員於111年7月8日23時許,留言「標註楊渝欣交易過所以呢?還不是放鳥人家...」等文字,表達對原告較有利之評論。詎被告竟意圖散布於眾,基於誹謗之犯意,於同日23時許,在上開社團公開留言板中,寫下「標註流籐彥這位慶宜小姐被人爆料耶...好誇張」等文字,並張貼內容為「一個有男朋友的女生,跟有兩個砲友的男生上床持續很長一段時間,然後還有個舔狗之工具人跟妳在身邊可以一起洗澡之類的...」之擷圖照片,以此方式指摘傳述足以毀損原告名譽之事。為此,爰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1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等語。

三、經查:

㈠本件原告主張被告犯散布文字誹謗罪之事實,業經本院112年度審易字第849號刑事判決被告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在案,此有該刑事判決附卷可稽,而被告受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是原告主張之事實應認為實在。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又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被告因前揭侵權行為,致原告名譽受損,揆諸首揭規定,自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則原告得請求被告賠償之金額,本院審酌被告前揭誹謗行為,有使原告於社會上之受信賴程度降低之可能,而侵害原告之名譽,並審酌兩造社會經濟地位等一切情狀,認為原告請求之精神慰撫金10萬元,尚嫌過高,應予核減為3萬元為適當,是其逾此範圍之部分即不應准許。

 ㈢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3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2年5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逾此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其餘假執行之聲請,即失附麗,應併駁回。

四、本件係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所定之小額訴訟事件,原告勝訴部分,應依同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又本件係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刑事庭合議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事件,免納裁判費,本件訴訟中亦未生其他訴訟費用,故無訴訟費用額確定及諭知負擔,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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