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審附民字第11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審附民字第1122號原告柳○庭被告 廖昇佑
戴明智 張盛捷
李庭霏 上列被告因毀損等案件(本院111年度審簡字第80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6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官白光華
法官曾淑娟
法官王綽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馬韻凱中華民國112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