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原訴字第10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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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原訴字第1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原訴字第101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勝頁
王秉勝上列被告等人因傷害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黃勝頁、王秉勝因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2人於偵查時均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3月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胡堅勤
法官王筱維
法官賴昱志不得抗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張至善中華民國112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