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78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7861號債權人盛華人力資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清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波利卡 、 維吉 、 弗倫可 、 艾倫 、 于艾文 、尼諾、 山迪佑 、 艾華 、 藍帝 、 傑佛森 、 阿德 、 麥可 、 艾馬多 、 尼克 、 威斯頓 、 羅偉 、 阿諾 、 周庭軍 、 阮玉俊 、 阮文權 、 阮文戰 、僑孟忠、 陳英俊 、 阮孟雄 、 武黃晨 、 梁功付 、 阮景仁 、 潘文海 、阮文小、 阮孟勝 、 阮維青 、 陳忠堅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聲請費新台幣15,500元。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3年4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