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78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78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7861號債權人盛華人力資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清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波利卡維吉弗倫可艾倫于艾文 、尼諾、 山迪佑艾華藍帝傑佛森阿德麥可艾馬多尼克威斯頓羅偉阿諾周庭軍阮玉俊阮文權阮文戰 、僑孟忠、 陳英俊阮孟雄武黃晨梁功付阮景仁潘文海 、阮文小、 阮孟勝阮維青陳忠堅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聲請費新台幣15,500元。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3年4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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