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78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7820號債權人 楊霈縈 (原名: 楊玉先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王金臺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表明是否持系爭本票向債務人為付款之提示?如是,則其提示日為何?且利息之起算日應自提示日起算。如否,則本件利率應更正為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計算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3年4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