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2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2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292號聲請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桂子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依房屋抵押貸款契約書第十七條約定,經書面通知或催告債務人之『通知函』及『回執正、反面』。
二、請提出相對人陳桂子所有坐落高雄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6031建號建物之最新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三、相對人陳桂子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7年11月5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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