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催字第3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催字第358號聲請人青宇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智翔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台端聲請狀所載之支票發票日「106年8月5日」,與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記載之「107年10月8日」並不一致;請具狀到院釋明應以何者為正確(註:支票無到期日,僅有發票日)。
二、承上,倘掛失止付通知書記載有誤,請至付款銀行更正後檢附經更改之書面證明到院。
中華民國107年11月5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