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40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4051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務人 洪承功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求逾債權讓與證明書所載之利率10.375﹪之依據為何?(依貴公司提出之債權讓與證明書所附之讓售帳卡所載,債務人於民國94年12月14日即已違約,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如貴公司主張應以最後清償日作為利息起算日,請提出債務人清償貴公司新臺幣164,256元最後清償日之牌告利率,並提出債權計算書。)
二、債務人洪承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7年11月5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