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30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30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訴字第308號原告 翁瑋澤 訴訟代理人 黃雅惠 律師
陳禹翔 律師被告 蔡瑞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五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一)原告與訴外人 戴逸欣 前具有夫妻關係,被告戴逸欣前具有繪畫課之師生關係。被告明知戴逸欣為有配偶之人,竟仍於民國107年8月起與戴逸欣有不正常男女交往關係,嗣原告於109年12月14日發現戴逸欣與被告之Line對話紀錄,始悉上情,並於同年月22日與戴逸欣協議離婚。是被告之行為顯已侵害原告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且情節重大,使原告受有精神上痛苦,爰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非財產上損害賠償等語。
(二)並聲明:
1.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8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2.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抗辯則以:曾與戴逸欣有交往行為,但無力負擔原告請求之賠償金額等語,資為抗辯。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前2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婚姻係以夫妻之共同生活為其目的,配偶應互相協力保持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而夫妻互守誠實,係為確保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必要條件,故應解為配偶因婚姻契約而互負誠實之義務,配偶之一方行為不誠實,破壞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者,即為違反因婚姻契約之義務而侵害他方之權利(最高法院55年台上字第2053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被告於本院言詞辯論程序就其與 戴奕欣 有交往行為及對話紀錄之內容之事實表示不爭執(本院卷第18
6頁);又原告與戴逸欣於79年8月11結婚,於109年12月22日離婚乙節,有原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91頁);再參以被告與戴奕欣間之對話紀錄(本院卷第44-67頁),堪認原告與戴奕欣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被告與戴奕欣確有不正當之男女交往行為甚明,是揆諸首開條文規定及最高法院判決要旨,被告與戴逸欣交往之行為實已侵害原告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則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向被告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應屬有據。
(二)次按慰藉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必要,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223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原告之學歷為碩士畢業,職業為公司負責人,年收入約700-800萬元,家庭狀況為離婚、小孩皆成年,名下財產總額為3億1,926萬3,860元;被告之學歷為碩士畢業,職業為兼職老師,月收入約8萬元,家庭狀況為離婚,小孩皆成年,名下財產總額為566萬300元等情,業據兩造 陳明 在卷,並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存卷可憑(本院卷第163-181、186頁)。是本院審酌兩造上開社會地位、資力、學歷,認原告向被告請求60萬元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應屬適當,逾此部分之請求,即屬無據。
四、從而,原告基於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6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0年3月11日(本院卷第161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又本件原告勝訴部分,其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與民事訴訟法第390條第2項之規定並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予以准許。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出之證據,經本院審酌後,核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駁,併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中華民國110年4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忠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若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4月30日
書記官陳凱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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