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0年撤緩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撤緩字第三一號
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犯竊盜案件受緩刑宣告,受刑人於緩刑期內更犯竊盜罪,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竊盜案件,前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於民國八十八年二月十二日以八十八年易字第五三號判處有期徒刑七月,緩刑三年,於八十八年三月二十二日確定在案。竟於緩刑期內復犯竊盜罪,經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於九十年五月三十日以九十年度上易字第六○三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查該受刑人於緩刑期內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之宣告,已合於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聲請意旨經核屬實,有上揭兩案刑事判決正本附卷可憑,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三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趙思芸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淑美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