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聲字第5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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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聲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56號聲請人甲○○代理人 曾彥錚 律師相對人乙○○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前段定有明文。又依法律扶助法第六十二條前段「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板橋分會申請法律扶助,並經准許在案,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板橋分會法律扶助申請書及審查決定通知書影本各一份以為釋明。
三、本件聲請人非顯無勝訴之望,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6月11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袁再興
法官吳惠郁法官盧江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相對人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陳玫伶中華民國97年6月1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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