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催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司催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催字第79號聲請人 李小玉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送達之日起2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1日,聲請人未依規定登載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三、持有前項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5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華民國106年3月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附表:106年度司催字第79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00│科妍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5-ND-64794-9│股票│1│1000│││01│││││││├─┼───────────────┼──────────────┼────┼───┼────┼───┤│00│科妍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5-ND-64795-0│股票│1│1000│││02│││││││├─┼───────────────┼──────────────┼────┼───┼────┼───┤│00│科妍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5-ND-64796-2│股票│1│1000│││03│││││││├─┼───────────────┼──────────────┼────┼───┼────┼───┤│00│科妍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5-ND-64797-4│股票│1│1000│││04│││││││├─┼───────────────┼──────────────┼────┼───┼────┼───┤│00│科妍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5-ND-64798-6│股票│1│1000│││05│││││││├─┼───────────────┼──────────────┼────┼───┼────┼───┤│00│科妍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5-ND-64799-8│股票│1│1000│││06│││││││├─┼───────────────┼──────────────┼────┼───┼────┼───┤│00│科妍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5-ND-64800-1│股票│1│1000│││07│││││││├─┼───────────────┼──────────────┼────┼───┼────┼───┤│00│科妍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5-ND-64801-3│股票│1│1000│││08│││││││├─┼───────────────┼──────────────┼────┼───┼────┼───┤│00│科妍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5-ND-64802-5│股票│1│1000│││09│││││││├─┼───────────────┼──────────────┼────┼───┼────┼───┤│00│科妍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5-ND-64803-7│股票│1│1000│││10│││││││├─┼───────────────┼──────────────┼────┼───┼────┼───┤│00│科妍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5-ND-71114-2│股票│1│1000│││11│││││││├─┼───────────────┼──────────────┼────┼───┼────┼───┤│00│科妍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5-ND-71115-4│股票│1│1000│││12│││││││├─┼───────────────┼──────────────┼────┼───┼────┼───┤│00│科妍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5-ND-71116-6│股票│1│1000│││13│││││││├─┼───────────────┼──────────────┼────┼───┼────┼───┤│00│科妍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5-ND-71117-8│股票│1│1000│││14│││││││├─┼───────────────┼──────────────┼────┼───┼────┼───┤│00│科妍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5-ND-71118-0│股票│1│1000│││15│││││││└─┴───────────────┴──────────────┴────┴───┴────┴───┘附記:
一、有關刊登事宜(除附記免登載外,其餘應全部登載),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聲請人如未於主文第2項所示時間內登載新聞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三、請先校對無誤後,將該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並於刊登新聞紙滿5個月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四、限登全國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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