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勞執字第1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勞執字第1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勞執字第196號聲請人 劉嘉寶 相對人桑緹亞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漢彰 上列當事人因勞資爭議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科技部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勞資爭議調解人於民國一0七年四月二十四日調解成立,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肆萬柒仟玖佰柒拾元之調解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駁回其強制執行裁定之聲請:調解內容或仲裁判斷,係使勞資爭議當事人為法律上所禁止之行為。調解內容或仲裁判斷,與爭議標的顯屬無關或性質不適於強制執行。依其他法律不得為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及第6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為聲請人之雇主,相對人積欠聲請人薪資未付,勞資雙方於民國107年4月24日在科技部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支付積欠聲請人新臺幣(下同)47,970元,給付方式為107年5月15日及
107年6月15日分二期各給付23,985元,共計47,970元,然相對人屆期後均未給付,爰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科技部中部科技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證,堪信為真。依該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所載,足認兩造確就相對人應於107年5月15日、107年6月15日分別給付聲請人薪資,如一期未履行,其餘之給付視為全部到期,茲因相對人於107年5月15日即未履行第一期款項,即喪失分期給付利益,故視為全部到期等之內容已成立調解無誤。相對人屆期未依調解內容履行義務,業經聲請人 陳明 在卷,揆諸上開說明,聲請人聲請准予強制執行,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25日
勞工法庭法官吳昀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壹仟元)中華民國107年5月25日
書記官許國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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