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保險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保險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保險字第12號原告 張育綜 被告新光產物保險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廖瑞鍠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且原告聲請訴訟救助亦經本院裁定駁回確定,後經本院於民國100年3月7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0年3月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0年3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曾宏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0年3月29日
書記官陳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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