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1年度南小字第653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111年度南小字第653號

原告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訴訟代理人 郭正煌

被告 鄭宇翔鄭光天

上列當事人間111年度南小字第653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111年5月31日下午2時2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

簡易庭簡易第十九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洪碧雀

書記官林政良

通譯邱靖文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9,921元,及自民國95年11月22日起至民

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89計算之利息,及自民

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5月3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林政良

法 官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

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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