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111年度南小字第653號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訴訟代理人 郭正煌
上列當事人間111年度南小字第653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111年5月31日下午2時2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
簡易庭簡易第十九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洪碧雀
書記官林政良
通譯邱靖文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9,921元,及自民國95年11月22日起至民
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89計算之利息,及自民
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5月3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林政良
法 官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
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