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45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45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34515號債權人甲00000000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良有印刷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釋明利息起算日為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十六日之依據為何。
㈢釋明對乙○○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㈣陳報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居所(有二位法定代
理人者,均應陳報;如僅有一位法定代理人,應釋明其原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8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佩欣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8年8月10日
書記官蔡永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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