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3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37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嘉義監獄上列受刑人因聲請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犯煙毒、毒品罪,經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月十一日(殘刑)、十六年一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8年2月24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期日為民國104年7月15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4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高如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姿利中華民國98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