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保險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保險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保險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保險字第11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丙○○被告甲○○被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丁○○當事人間返還保險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9月14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8年8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正中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8月10日
書記官林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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