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司執消債更字第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執行更生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75號聲請人即債 游佩瑩 住○○市○○區○○路000號務人相對人即債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相對人即債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代理人 黃勝豐 相對人即債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對人即債 星展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理人 陳正欽 相對人即債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上列當事人間執行更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8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正本之附表(更生方案)應更正為本裁定之附表(更生方案)。
理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2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余如惠附表:更生方案(以下金額單位均為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每一個月為一期,六年共計72期,於每月20日清償債權人債權金額債權比例每期清償金額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01,74924.6﹪957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48,19329.09﹪1,131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473,95714.54﹪565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427,82313.13﹪511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607,58918.64﹪725合計3,259,311100﹪3,889總清償金額:280,008元,清償成數8.59%。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各債權人之每期清償金額有誤,爰職權修正如附表每期清償金額欄所示。補充說明: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7條第2項規定,債權人為金融機構者,由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資產管理公司、民間債權人除外),惟匯款前債務人仍應自行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洽詢,辦理相關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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