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山簡易庭111年度旗小字第170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旗小字第170號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蔡孟如
被告 陳智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柒仟伍佰陸拾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捌仟參佰肆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七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八;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捌萬柒仟伍佰陸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
旗山簡易庭法 官呂明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
書 記 官陳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