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6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6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669號原告 溫明基 即岩前工程行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瀚璟 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萬2,07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20元。
二、被告劉瀚璟、 黃吉豐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12年12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8日
書記官周煒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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