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4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重訴字第4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466號原告 楊雅惠
詹文君 張正易
張美華
周易萱 周靜芬 仲禾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仲禾公司)前一人法定代理人 戚克良 被告許 陳淑華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112年7月27日以112年度補字第1045號裁命補繳裁判費,原告未繳足,惟表明有部分原告撤回訴訟(即原告 莊尚文莊琪瑋莊婉均莊名葳莊謝碧玉 部分),復經所餘原告七人於112年12月8日(以本院收狀戳為準)具狀再變更訴之聲明,本院依原告變更後之聲明核定裁判費後,復於112年12月20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2年12月2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一份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97頁)。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完畢,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中華民國113年1月2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映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3年1月24日
書記官陳逸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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