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82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828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理人 洪鵬富 相對人即債務人 黃鈞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陸仟捌佰玖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參萬貳仟玖佰伍拾伍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連續二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連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華民國110年11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