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54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54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5413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上列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聲請對債務人 黃永琳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聲請人應為對待給付尚未履行,或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黃永琳發給支付命令,惟查債務人現於民國100年10月31日遷出國外,有戶政事務所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此債務人現已居住於國外,如對其送達須於國外行之,依上開說明,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
中華民國110年6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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