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4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441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晏甄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彭宏東具保人 林永豊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偵查案號:109年度偵字第7232、11839號),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12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張晏甄」之記載,應更正為「林永豊」。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有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足參。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張晏甄」之記載,為顯然之錯誤,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應更正為「林永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9月12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黃志中
法官薛巧翊
法官時瑋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喻涵中華民國111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