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12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12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21249號債權人 黃健棠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湯苗楨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確認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因所載原因事實(借款)與狀附證據(買賣)不符】。
㈡提出債權人得為本件請求之釋明資料。(依狀附買賣契約
買方為 黃煥洲 )㈢確認債務人為湯苗楨是否有誤?(依狀附買賣契約書賣方
黃明山 ,而湯苗楨為黃明山代表人。)㈣陳報請求金額計算式。
㈤確認利息起算日自108年9月1日起算是否有誤?(利息應自
約定清償日翌日起算)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7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9年7月2日
書記官黃珮華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