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司養聲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司養聲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收養認可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養聲字第35號聲請人即收養人 張道銘 聲請人即被收養人 陳培中 利害關係人 陳鴻棋
張蔫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收養認可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5月24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正本中第16行關於「身分證統一編號:C12『0』353358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身分證統一編號:C12『1』353358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00年8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程志賓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