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3年度彰簡字第5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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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彰簡字第559號

上訴人 吳若谷

黃婉華

被上訴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0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上訴必備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4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並於113年11月7日送達至上訴人,惟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送達證書、收費答詢表在卷可稽,故上訴人之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許嘉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火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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