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111年度上易字第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111年上易字第5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7日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上易字第5號上訴人 鄭賢超 訴訟代理人 胡孟郁 律師 賴淳良 律師被上訴人 王東山 訴訟代理人 王宇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因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12年9月27日民事庭審判長法官李文賢法官許志龍法官陳瑞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9月28日書記官李麗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