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111年度上易字第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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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111年上易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上易字第5號上訴人 鄭賢超 訴訟代理人 胡孟郁 律師
賴淳良 律師被上訴人 王東山 訴訟代理人 王宇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因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2年9月27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李文賢
法官許志龍法官陳瑞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28日
書記官李麗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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