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8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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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86號原告丁○○訴訟代理人劉 昱明 律師被告戊○○
丙○○乙○○甲○○上列原告與被告戊○○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48,964元【計算式:(土地面積1,613.79㎡×公告土地現值1,300元/㎡×原告應有部分1/2=1,048,96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395元。
二、陳報最新之澎湖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均需含全體共有人姓名、身分證字號及他項權利全部、勿遮隱)。
三、請提出前開土地共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均勿省略)。起訴前若有已死亡之共有人部分,應撤回起訴,並提出其除戶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繼承系統表暨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如繼承人中有未成年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則應一併提出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且記事欄均勿省略),暨具狀追加其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載明姓名及住所址。
中華民國112年9月27日
民事庭法官陳立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9月27日
書記官林映君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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