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38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875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乙○○上列具保人因被告乙○○沒入保證金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甲○○因被告乙○○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0,000元,繳納現金後,予以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8月2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王復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惠芳中華民國99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