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8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812號原告光鮮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貴光 訴訟代理人 蔡雪苓 律師被告 柯旺草 即 陳黃 應菜之繼承人
柯秋足 即陳黃應菜之繼承人 柯金圍 即陳黃應菜之繼承人 陳雅玲 即陳黃應菜之繼承人 陳雅蘭 即陳黃應菜之繼承人 陳慶志 即陳黃應菜之繼承人 陳志銘 即陳黃應菜之繼承人 陳志豪 即陳黃應菜之繼承人 陳志成 即陳黃應菜之繼承人 吳秉彥 即陳黃應菜之繼承人 吳凱文 即陳黃應菜之繼承人 柯春來 即陳黃應菜之繼承人 蔡櫻子 即陳黃應菜之繼承人 許蔡櫻玉 即陳黃應菜之繼承人 蔡愛治 即陳黃應菜之繼承人 蔡櫻梅 即陳黃應菜之繼承人 蔡錦芳 即陳黃應菜之繼承人 蔡櫻櫻 即陳黃應菜之繼承人 蔡瑞源 即陳黃應菜之繼承人 陳嘉雄 即陳黃應菜之繼承人 陳美麗 即陳黃應菜之繼承人 陳美齡 即陳黃應菜之繼承人 陳佳登 即陳黃應菜之繼承人 陳美英 即陳黃應菜之繼承人 陳美鳳 即陳黃應菜之繼承人 陳美惠 即陳黃應菜之繼承人 陳美雀 即陳黃應菜之繼承人 蔡陳雲琴 即陳黃應菜之繼承人陳㨗聚即陳黃應菜之繼承人 蘇宏仁 即陳黃應菜之繼承人 蘇芳華 即陳黃應菜之繼承人 蘇存仁 即陳黃應菜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坐落台南市○○區○○段○○○○號土地,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原告持有上開土地之價額新臺幣2,897,
765元(下同)3,553,654元(7,305.29×400×119÷120=2,897,76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7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雯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1月7日
書記官黃千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