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2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2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29號聲請人 楊采璊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9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0年5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6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曾文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0年6月29日
書記官陳慶昀支票附表:110年度除字第000029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日東開發營造有限公司 林濟川 臺灣企銀民雄分行109年10月8日600,000元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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