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亡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亡字第18號聲請人 柯文勝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失蹤人 柯松洋 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宣告柯松洋(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設籍地址:臺中市○○區○○路○○○巷○○號)於民國105年8月20日下午12時死亡。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柯松洋遺產負擔。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柯松洋(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失蹤前戶籍地址:臺中市○○區○○路○○○巷○○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98年8月20日失蹤後即未歸返,迄今生死不明已逾7年,聲請人為失蹤人之胞弟,前聲請本院准以107年度亡字第58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爰依法聲請宣告失蹤人死亡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特別災難終了滿1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提出受(處)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戶籍謄本、入出國日期證明書為證,且有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柯松洋之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前案紀錄表、勞保與就保資料、健保資料附卷足憑,並有臺中市生命禮儀管理處108年4月3日中市生儀一字第1080002547號函在卷可稽。又經本院依職權函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清水派出所派員訪查,經該局函覆稱略以「據里長表示並無見聞本案協尋人柯松洋」等語,此有該局108年4月30日中市警清分偵字第1080008855號函暨職務報告可參。是綜合上開事證,堪認聲請人上開主張為真實。
四、本件失蹤人於98年8月20日失蹤,算至105年8月20日屆滿7年,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對失蹤人為死亡之宣告,在經公示催告程序申報期間屆滿,仍未據失蹤人陳報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之情形下,自有理由,應予准許,並應以失蹤屆滿7年之日即105年8月20日下午12時,作為確定其死亡之時,爰宣告之。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7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顏淑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7月9日
書記官謝其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