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955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9550號債權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澤成 代理人 楊哲雄 債務人 歐憲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壹佰玖拾貳萬叁仟貳佰玖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一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㈡新台幣壹佰玖拾伍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一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㈢新台幣壹佰壹拾陸萬玖仟陸佰貳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一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㈣新台幣壹佰貳拾陸萬捌仟捌佰陸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一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均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均其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3月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