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易字第5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易字第534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冠勳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4363號、107年度偵字第4877號),現由本院審理中(107年度易字第5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賴冠勳自民國一0七年十月三十一日起停止羈押,並限制出境、出海及限制住居於雲林縣○○鄉○○村○○路○○○巷○○號。
理由
一、本案被告賴冠勳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依起訴書所載之證據,其涉犯刑法第339條之詐欺取財物罪嫌重大,且其於民國107年接連犯下本案3起詐欺取財犯行,亦堪認被告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若未予羈押,顯難繼續審判,爰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規定,於107年8月6日起,對被告執行羈押在案。今本案業已於107年10月15日審理辯論終結,並於同年10月31日宣判,經本院審酌本案嗣後各相關情事,認在被告限制出境、出海及限制住居之情況下,應無影響本案審判、執行之虞,是已無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因此被告停止羈押,並限制出境、出海及限制住居於雲林縣○○鄉○○村○○路○○○巷○○號。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簡仲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
書記官林玫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