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8年度士小字第60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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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士小字第606號
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送達代收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朱品安
(原名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中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等設籍台中市○區○○○路○○○號9樓之1,有戶
籍謄本可籍,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
灣台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
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3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 鍾信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