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1年台抗字第3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假扣押聲明異議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台抗字第394號再抗告人捷揚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珮瑜 上列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李心彤 間假扣押聲明異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2月10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10年度抗字第1271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抗告駁回。再抗告訴訟費用由再抗告人負擔。
理由按提起民事再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2項準用同法第466條之1第1項規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再抗告人原以 張嘉驊 為法定代理人,委任 陳士綱 、 陳德弘 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蔡尚達 律師為複代理人,提起本件再抗告。嗣上開3律師均終止委任,且再抗告人之法定代理人變更為游珮瑜。本院乃於民國111年4月13日、同年月18日以裁定命再抗告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及依職權命游珮瑜為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上開2裁定已於同年月2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足憑。茲已逾期,迄未據補正,其再抗告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再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2項、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5月12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袁靜文
法官林金吾法官石有為法官許秀芬法官陳靜芬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1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