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司票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票字第117號聲請人 許秀卿 相對人 曾惠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本票十三紙,其金額及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十三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於附表所示之提示日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十三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5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110年度司票字第000117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提示日)票據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106年4月25日100,000元未記載106年4月25日CH-No-627253002108年3月22日50,000元未記載108年3月22日CH-No-627252003108年4月10日50,000元未記載108年4月10日CH-No-627254004108年8月10日60,000元未記載108年8月10日CH-No-627260005108年8月14日40,000元未記載108年8月14日CH-No-627262006108年9月10日50,000元未記載108年9月10日CH-No-627255007108年9月10日100,000元未記載108年9月10日CH-No-627258008108年11月8日100,000元未記載108年11月8日CH-No-627257009108年12月8日50,000元未記載108年12月8日CH-No-627256010108年12月9日50,000元未記載108年12月9日CH-No-627259011109年6月20日100,000元未記載109年6月20日CH-No-627261012110年4月26日230,000元未記載110年4月26日CH-No-377644013108年3月1日150,000元未記載108年3月1日CH-No-803903
一、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依法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二、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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