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聲字第1785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聲字第17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78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張嘉展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6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嘉展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張嘉展前犯竊盜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7年10月5日以法授矯字第1070182897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106年度上易字第475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9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紀文勝
法官賴妙雲法官林欽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妙瑋中華民國107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