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聲字第17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聲字第17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78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張福忠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南屯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搶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6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福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張福忠前犯搶奪等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7年10月5日以法授矯字第1070109635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105年度上訴字第1699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9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紀文勝
法官賴妙雲法官林欽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妙瑋中華民國107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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