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74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74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7448號聲請人即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高雄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偽造文書罪,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89年4月24日犯偽造文書罪,經本院以91年度訴字第1290號(偵查案號:91年度偵字第118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在案。聲請人即受刑人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並依有利於受刑人之其行為時即修正前之刑法,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原判決所諭知之沒收從刑,應不在減刑範圍內,自應依原確定判決執行,而其所犯之偽造文書罪是否應與其另犯之罪合併定應執行刑,因非為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範圍內,應另依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聲請之,均併此敘明。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
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1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蔡書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1月15日
書記官邱靜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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